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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发创新活力 集聚发展后劲  
 

   创新创造关键在人,激活创新创造的关键在于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对比之后不难发现,此次修法最大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有关专家表示,科研人员尤其是职务发明人的创新活力,正迎来竞相迸发的最好时期,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机制。

  此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距离法律施行已过去19年。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保持高增长,但尚未彻底走出“低效泥潭”。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3》显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仅排世界第19位,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为10%。其根源之一,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相对有限,此次修法的焦点也在于此。新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且“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这与前不久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高度一致。

  “大河水涨小河流,激励创新当重酬。”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瓶颈之一,在于能否激励重大职务发明及其成果有效转化。而打破这一瓶颈的主要关键之一,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换言之,就是必须明确和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报酬制度包括其合理的量化标准。此次修法明确将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法律的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在陶鑫良看来,这预示着“未来若干年间我国科技创新相关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和发展后劲。”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成为核心。因为,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合理地、有效地解决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流通机制问题,使得科技成果的流通变得有章法。”腾讯公司专利运营总监李富山认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必须及时有效地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构建以知识产权利益合理分享为纽带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拓宽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因此,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使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构建创新投入和经济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李富山表示。(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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